淮安市沭阳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淮安市沭阳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淮沭阳籍工商业经营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信息共享,资源互补;相互拉动,共同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广大沭阳籍工商业经营者,积极参与淮安经济建设,为促进自身企业及淮安经济全面发展而努力奋斗!本会目的:促进两地政府交流,推动两地经济发展。本会精神:创新发展,守法经营;团结互助,合作共赢。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现登记批准机关是市行政审批局,监督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淮安市工商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北路金马广场北楼 28A012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思想及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团结全体会员敬业、诚信、守法经营,塑造沭阳人企业形象;
(二)集中会员智慧和力量,加强与淮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的联系,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两地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三)加强与会员企业所在地政府及民间社团的多方面联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企业全面融入当地社会,获取更大的发展空间;本着“合作双赢”的原则,积极开展区域间经济协作和横向经济联合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组织各种专题会、洽谈会和联谊会,营造平等、祥和、诚信、互赢的合作环境,促进会员间的友好往来和大项目的合作开发;
(五)收集、整理、传递各种信息,为会员提供经济、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为会员提供参政议政的平台和投资创业的信息;
(七)组织会员参与拥军、扶贫、济困、赈灾等社会慈善公益活动;
(八)加强与全国各地的沭阳商会的联系,发挥会员作用,大力宣传淮安,提高淮安在全国的知名度;
(九)依照“自立、自活、自养、自强”的发展方向,加
强自身建设,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十)定期或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总结、表彰会议,对会员爱国敬业、科技创新、开拓进取、乐于奉献和文明守法精神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类型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遵守本会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维护本会的决定和声誉;
(四)不做损害本会利益的事;
(五)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初审是否符合基本条件;
(三)经会长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五)非沭阳籍若加入本会,必须拥护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并须经会员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会:
(一)会员自愿提出,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未按规定时间缴纳会费的;
(三)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会领导班子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会长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淮的沭阳籍的企业或个人;
(二)企业信誉良好,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三条 理事原则上应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委派该单位其他人员担任,需要变更理事代表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报本会秘书处并经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讨论理事会成员的增补减退;
(十二)报告一年来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工作打算;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领导班子,当选人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方可当选。
第二十八条 会长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长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负责,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常设机构及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会长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会长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会长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在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性质:监事会是理事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人员构成:监事会人员构成必须为单数,监事人数不得少于 3 人,其中监事长 1 人,其余为监事。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和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相同,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工作职责:监事会在监事长的带领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对商会的日常事务及与商会章程、宗旨不相符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商会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其落实;
(三)对商会会议的定期举行和周期提出建议并监督其落实;
(四)对商会资金来源的落实及财务支出、财会核算进行监督,并督促其向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公布;
(五)定期召开监事会,监事会有权在商会成员内聘请监事会成员;
(六)有责任和义务对有悖本会宗旨及章程的会员提请理事会审议并通过罢免;
(七)列席会长会会议,有权对会长会的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八)对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九)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十)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十一)对本会重大活动事项及方案的检查、监督;
(十二)决定其它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十三)监事会将严格按商会宗旨及章程开展工作;
(十四)监事会受商会全体会员监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同时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 年 9 月 16 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